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

石泉县三、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执227号
上诉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陕09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87元。因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经查,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足额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387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足额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执2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