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伍康民,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47665.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权,上述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2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尚 君
审 判 员 姚佩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纪传芬
书 记 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