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2执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刘彦鑫,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刘彦红,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永康巷44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余家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彦鑫、刘彦红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彦鑫、刘彦红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彦鑫、刘彦红赔偿款1589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8元;由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彦鑫、刘彦红赔偿款1589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516元,划拨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516元。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02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