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392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永康巷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0405712C。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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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小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涂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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