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与延安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常晓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延安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鲁祥,该管理处处长。
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延安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是否经过竣工结算审计、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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