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格桑花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9232号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格桑花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FCE37L)。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飞马河村0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纪伟、张萌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05712C)。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永康巷44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格桑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5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萌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名下5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3020元,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萌宇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