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

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某某普惠综合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惠综合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 上诉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与被上诉人***普惠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普惠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一般承揽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客体是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行政制约更加严格、工程类别复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本案所涉合同并无资质要求,普惠服务部亦无相关资质,履约内容仅为钢围堰定制和安装,作业过程简单,无相关技术规范,案涉金额少,施工周期短,故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着重大区别,只是一般承揽作业,应当适用约定管辖。 **服务部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根据被上诉人普惠服务部在原审中提交的起诉状及现有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案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双方虽在案涉合同中对管辖进行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对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天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冉 琼 审判长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