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惠综合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
上诉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与被上诉人***普惠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普惠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4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一般承揽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客体是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行政制约更加严格、工程类别复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本案所涉合同并无资质要求,普惠服务部亦无相关资质,履约内容仅为钢围堰定制和安装,作业过程简单,无相关技术规范,案涉金额少,施工周期短,故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着重大区别,只是一般承揽作业,应当适用约定管辖。
**服务部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根据被上诉人普惠服务部在原审中提交的起诉状及现有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案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双方虽在案涉合同中对管辖进行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对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天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冉 琼
审判长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