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榆执字第02687号
申请人*占霄。
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与榆林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占霄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5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147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一次性向申请人*占霄兑现执行款10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占霄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47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上述款项已经全部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