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1893号
原告: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汉成天地**1-20-1。
法定代表人:李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开慧,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南岸**。
法定代表人:林福,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昌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