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302民初17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合惠,女,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号。
被申请人:张正平,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张铃,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李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平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陈合惠与被申请人张正平、张铃、李锐、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平泽塑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锐、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刘博提供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保全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合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锐名下的房产【1、位于茅箭区五堰街江苏路3号1幢2-22-7号的房产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十堰房预茅箭区字第077700号,预告登记权利人:李锐;2、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43号1幢3-3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1、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6幢1-10-2号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2、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6幢1-10-1号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陈合惠提供担保的刘博名下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朝阳南路4号1幢2-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丹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