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7)鄂0302执保610号
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与***、*玲、**、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平泽塑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17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对**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43号1幢3-3号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房产(十堰房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以查封。
二、对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6幢1-10-1号房产(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于茅箭、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房产(房产证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iv>
三、对刘博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朝阳南路4号1幢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房权证茅箭区字第**)。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16)鄂0302民初17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