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1892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居民,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开慧,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南岸4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生于1976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住郧西县。
被告:肖霞,女,生于1980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住郧西县。系***妻子。
第三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1幢1-20-1。
法定代表人:李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东,男,生于1953年9月4日,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居民,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与被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肖霞,第三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肖霞,第三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昌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