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1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张玲,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李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25-A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平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玲、李锐、湖北东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平泽塑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互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鄂0302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军
审判员 宋岗
审判员 计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