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8民初6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高家畔村高阳区。
被告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佳县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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