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姜书山与吕建朋,周至宽宏路桥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2019)0124民初343

原告:姜书山,男,汉族,1968320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XX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职务:负责人。

被告:周至宽宏路桥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消防队东。

法定代表人:葛社宽,职务:负责人。

被告:吕建朋,男,汉族,19781230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县

被告:***,男,汉族,19671223日生,住山阳县

被告:黄汉田,男,汉族,19721217日生,住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山诉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宽宏路桥公司、吕建朋、***、黄汉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山于2019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书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书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书山负担。





审判员李周元

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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