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343号
原告:姜书山,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职务:负责人。
被告:周至宽宏路桥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消防队东。
法定代表人:葛社宽,职务:负责人。
被告:吕建朋,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山阳县。
被告:黄汉田,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山诉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宽宏路桥公司、吕建朋、***、黄汉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书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书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书山负担。
审判员李周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