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040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