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34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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