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智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8民初3552号
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户余路中段。
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六十号。
被告陕西智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御园新城4号楼10420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智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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