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富强、***、***、***、***、徐某某与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17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201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徐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徐某某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门萍,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司竹镇司竹小学隔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陕西三秦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施工的路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防护设施,致使***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致徐富强妻子死亡,***、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滥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拖延审判,压制申请人辩论权利。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158520.3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申请人亦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或未设警示标志导致。故其申请认为三秦公司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其申请认为二审法院拖延审判,压制申请人辩论权利的申请理由。经查,二审期间因各方均无新的证据,二审法院采取的是询问形式,且在询问过程中亦充分让申请人行使答辩、辩论的权利,不存在压制申请人辩论权利行使的情形,有询问笔录佐证。关于是否拖延审判的问题。因徐富强、***、***、***、***、徐某某等在2017年7月17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给其3个月双方协商解决的期限,所以不存在二审拖延审判的情形。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XX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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