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开元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32984W。
诉讼代表人:***,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丙宸,湖北瑞元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清算专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9563X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39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杜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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