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1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债务款项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担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被告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执行费7460元。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24日,经双方当事自愿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9)鄂03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应支付***债务款项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二、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332131.02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再偿还50万元(含执行费7460元),该案即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将余款50万元支付到法院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在2022年3月25日之后予以领取,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车辆的冻结措施;三、上述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03执1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公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