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9563XH。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进
审 判 员  高龙娟
人民陪审员  罗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梦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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