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恢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债务款项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执行费7460元。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首次及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共计执行到位824671.02元,且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十堰市富强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6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可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恢385号一案依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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