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
法定代表人:谢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勾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03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13860元。二、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54元,申请执行费314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138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4元,案件执行费3142元,共计219256元。支付方式: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50000元,剩余欠款119256元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付清。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信息的控制措施。三、如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偿付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恢复执行剩余的欠款及本案执行费。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鄂0303执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