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2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南岳路。
法定代表人:勾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男,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机电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德机电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朱先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华德机电安装公司于一审法院庭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再次开庭对华德机电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韧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刘占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雯
书记员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