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1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勾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力悬架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鄂03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德机电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德机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上诉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婧
审判员 肖建军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