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许金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勾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湖北大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1508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