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恢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77431E。
法定代表人谢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2045737R。
法定代表人勾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宇力汽车悬架弹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赔偿财产损失119256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6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恢313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