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2民初534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炳海诉被告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德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德公司住所地为十堰市,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华德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十堰华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