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

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4财保5号
申请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建设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32733496J。
被申请人: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仿古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51040919X。
申请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银行存款在567037.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567037.00元限额内冻结竹溪县市政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5元,由竹溪宏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