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97-1号
原告**。
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文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自愿以其所有座落于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4组二间三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予以查封、冻结(详见财产查封、冻结清单)。
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