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谷城民初字第00297—2号
原告**。
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文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予以查封、冻结,并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石花支行的存款5561.39元(账号为:18×××85)、在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花支行存款7.15元(账号为:82×××26)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谷城县新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石花支行的存款5561.39元(账号为:18×××85)、在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花支行存款7.15元(账号为:82×××26)的冻结。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