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尚军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冯黎,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杨耀东,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黎、杨耀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支付情况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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