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百齐,男,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寰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齐,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曹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通,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文,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尚军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湘君,商洛公路管理局公职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百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百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叡婕
审 判 员 张奋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念
书 记 员 刘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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