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

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百齐,男,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寰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齐,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曹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通,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文,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尚军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湘君,商洛公路管理局公职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百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百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叡婕
审 判 员 张奋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念
书 记 员 刘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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