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0民初41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管理局律师。
第三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工程公司,第三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以被告以履行案件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 湘
书 记 员 ***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