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0民初41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管理局律师。 第三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工程公司,第三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以被告以履行案件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 湘 书 记 员 ***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