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875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 被告: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12层6室(实际层数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