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民初1218号
原告: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经济开发区五洋路2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69178428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12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27185296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0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安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