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7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高速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高速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 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巧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