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4755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上述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