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5民初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金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湖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地家园西区4栋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北金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鄂9005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帐户存款,冻足7687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湖北金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金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结,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帐户存款768785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