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503号
上诉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99元,减半收取11749.5元,由上诉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耀明 审判员  陈瑞芳 审判员  杨 文
书记员  刘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