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3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在线开科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新世界国贸**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在线开科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线开科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71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372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此案。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