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

九江市宏宇机电水暖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九江分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11号
申请人:九江市宏宇机电水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街龙禧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393324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66201410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区**(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0788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宏宇机电水暖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九江分公司、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江市宏宇机电水暖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九江分公司、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身份证号码:)为申请人九江市宏宇机电水暖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江市宏宇机电水暖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九江分公司、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位于九江市庐峰东路55号信华城市花园第三十九栋不分单元M110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34118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