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9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315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18.52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