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4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