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3民初194号
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现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鲁巷东谷银座24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1821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栓生,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7646431535。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587元,由原告武汉巨龙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