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84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51元;2、退还***铲车证和厨师证;3、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29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4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执行费86元。现查明,截至2018年1月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9.7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