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325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人代表:卢德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