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7执7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
法定代表人:涂晓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朝阳星河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Ⅱ-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大街144B。
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坤,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邵雅,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B区30栋6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707170204。
保证人:张金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B区30栋6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70902161X。
保证人:张丽坤,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山路26号楼6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207031623。
保证人:张国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山路26号楼6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90814161X。
保证人:李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80号楼5单元2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09100030。
保证人:杨红梅,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262号楼2单元2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709272027。
保证人:阎玉斌,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262号楼2单元2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803110016。
本院在执行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星河物贸有限公司、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保证人李岳名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2号220C号301-31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H08467号)的房屋。2019年4月30日,买受人王树标(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8070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2号220C号301-31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H08467号)的房屋归买受人王树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树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树标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华越
审 判 员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