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7执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
法定代表人:涂晓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朝阳星河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Ⅱ-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大街144B。
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坤,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邵雅,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B区30栋6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707170204。
保证人:张金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B区30栋6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70902161X。
保证人:张丽坤,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山路26号楼6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207031623。
保证人:张国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燕山路26号楼6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90814161X。
保证人:李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80号楼5单元2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09100030。
保证人:杨红梅,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262号楼2单元2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709272027。
保证人:阎玉斌,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262号楼2单元2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803110016。
本院在执行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星河物贸有限公司、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邵雅、张金童、张丽坤、张国华、李岳、杨红梅、阎玉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于2017年8月5日自愿以各自名下房产【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35号11102号(产权证号R1318671号)的房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5-36(产权证号:063157号)及朝阳市龙城区海河路五段126号116室、216室(产权证号R1400431号)以及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叶地王花园13号313C幢4201室(产权证号R0901598、G0901244号)的房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2号220C号301-31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H08467号)的房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铁路棚户区改造100C1号1-2层(产权证号R1××89号)的房屋】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朝阳国用(2014)第02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证人邵雅、张金童、张丽坤、张国华、李岳、杨红梅、阎玉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拍卖保证人邵雅、张金童名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35号11102号(产权证号R1318671号)的房屋;
三、拍卖保证人张丽坤、张国华名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5-36(产权证号:063157号)及朝阳市龙城区海河路五段126号116室、216室(产权证号R1400431号)以及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叶地王花园13号313C幢4201室(产权证号R0901598、G0901244号)的房屋;
四、拍卖保证人李岳名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2号220C号301-31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H08467号)的房屋;
五、拍卖保证人杨红梅、阎玉斌名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铁路棚户区改造100C1号1-2层(产权证号R1××89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华越
审 判 员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岸舒